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息民初字第1334号 原告黎长明,男,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杨磊,男,系息县司法局小茴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培发,男,1973年5月23日生,汉族,村民。 被告李春丽,女,1971年1月1日生,汉族,村民。 被告袁玉茹,女,1999年2月5日生,汉族,村民。 法定监护人袁培发,系被告袁玉茹父亲。 法定监护人李春丽,系被告袁玉茹母亲。 原告黎长明诉被告袁培发、李春丽、袁玉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长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磊、被告袁培发、被告李春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玉茹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黎长明诉称:我与被告袁培发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10日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我借现金48000元,被告给我出具欠条一张。后我多次催要,被告都已种种理由拖欠不还,无奈之下,我便拉了被告玉米12176斤、板皮256张,分别折价为11567元和25600元。扣除该两笔款项后,被告仍下欠10833元不予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833元。 被告袁培发、李春丽辩称:我承认借了原告30000元,这笔30000元的借款时并非2014年正月初一借的,而是以前的借的50000元还了20000元后下欠的,一年的利息18000元,总共是48000元,是原告逼我打的48000元的现金条,我女儿签的字,我摁的手印。后来原告说就要还40000元,8000元不要了,所以我现在还欠他2000多元钱。2014年3月份,我儿子拿了3000元给原告,原告没有要,所以才拖到现在。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份,被告袁培发向原告黎长明借款48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注明:“借条今借到黎长明现金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借款人:袁培发保现金:袁玉茹李春丽2014年(农历)1月1日。”原告黎长明催要欠款未果后,拉走被告袁培发玉米12176斤、板皮256张。 本院认为,被告袁培发对原告黎长明提供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予以认可。袁培发虽称实际欠款为30000元,另外18000元是利息,但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袁玉茹、李春丽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黎长明拉走被告袁培发玉米12176斤、板皮256张,被告对两种物品分别折价为11567元和25600元的计算方式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培发、李春丽、袁玉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清偿所欠原告黎长明的款项10833元。 本案受理费70元,由被告袁培发、李春丽、袁玉茹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欠款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并预交二审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鸿 人民陪审员 史 俊 人民陪审员 陈贺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家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