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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俊宝与被告刘孝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190号 原告吴俊宝,男,1987年1月25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刘孝晋,男,1984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现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 原告吴俊宝与被告刘孝晋民间借贷合同

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190号

原告吴俊宝,男,1987年1月25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刘孝晋,男,1984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现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

原告吴俊宝与被告刘孝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固始县武庙集镇滨河路状元新区门面房二间二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武庙集镇滨河路状元新区门面房二间二层。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永胜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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