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367号 原告张超,男,1988年10曰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秦永忠,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祥生,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周德品,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超与被告孔祥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超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识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 诉讼费4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永胜 审 判 员 孟凡吾 人民陪审员 胡远学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明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