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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超与被告孔祥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367号 原告张超,男,1988年10曰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秦永忠,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祥生,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周德品,河

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367号

原告张超,男,1988年10曰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秦永忠,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祥生,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周德品,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超与被告孔祥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超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识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

诉讼费4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永胜

审 判 员  孟凡吾

人民陪审员  胡远学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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