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高某某与被告石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440号 原告高某某,住安徽省金寨梅山镇。 委托代理人王岩,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某某,住固始县。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石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耀东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
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440号
原告高某某,住安徽省金寨梅山镇。
委托代理人王岩,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某某,住固始县。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石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耀东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未办结婚登记同居,后生育一女儿,但被告不尽抚养义务,现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并补偿此前抚养费48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不让我见孩子,所以我不承担补偿原告之前的小孩抚养费,之后的我愿每年付3000元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如原告不同意,我要求孩子抚养权归我,并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农历正月初四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结婚登记同居,于2006年11月24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石雨某,现上小学二年级。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当孩子5个月时,被告出走,致使原告在孩子一周岁时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未支付小孩抚养费,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并补偿孩子从出生至今小孩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户口页、原告村委会证明、孩子学生证、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其父母均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非婚生女儿石雨晴从一周岁后,被告即未尽抚养义务,属于违反《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的规定,被告应部分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及补偿之前被告未履行抚养孩子义务部分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但抚养费标准应按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之前抚养费按当时标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小孩(石雨某)抚养费每月300元,从2014年起一年一付(每年3600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至小孩18周岁时止(或变更抚养关系时止)。
二、由被告补给小孩石雨某2至7岁(6年,从2007年11月至2013年11月)抚养费14400元(每年2400元x6),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1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耀东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青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