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固执字第428号 申请人毛明国,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固始县。 被执行人刘孝晋,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申请人毛明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孝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固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孝晋经本院判刑8年半。经到金融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刘孝晋在金融机构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春明 审 判 员 朱红卫 审 判 员 徐学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代志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