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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871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汪某某,男,1981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

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871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汪某某,男,1981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永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明山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