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2年3月2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2月20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洪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元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夫妇在商城县双椿铺镇金寨村楼后组其家中以斗“干子宝”等方式开设赌场。该赌场开设10余天,每天一、二十人左右参赌,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二人共从中抽头渔利5000元左右。2014年2月12日夜,商城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0余人。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元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夫妇在商城县双椿铺镇金寨村楼后组其家中以斗“干子宝”等方式开设赌场。该赌场开设10余天,每天一、二十人左右参赌,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二人共从中抽头渔利5000元左右。2014年2月12日夜,商城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0余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及二被告人到案情况。(3)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案发前无犯罪前科。(4)抓获参赌人员清单一份,证明2014年2月12日晚,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0余人。(5)收缴赌资明细清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当场收缴赌资10395元。(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5名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情况。(7)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2、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晚上,其到杨某某家参与赌博,先在那里“砍干宝”,当时参与的人有一二十人,三百块钱输完后,其就到后屋里看其弟弟杨某乙打麻将。以前在杨某某家打麻将,身上带的钱输完后,就找杨某某家拿几百元钱玩玩,其断断续续一共借了1300元钱,这些钱都是经杨某某手借的,还钱也是经杨某某手还的。 (2)证人杨某丙的证言证明:过年后其到李某某家来过两次,第一次是打麻将,这次是晚上9点多来的,看到有人“砍干宝”,其就斗了,将身上的260元钱输完后,就在旁边看别人斗。李某某家每天晚上随便提两把作为电费和茶水费。 (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12日晚上,其到邻队李某某家,看到他家堂屋有十多人“砍干宝”赌博,黄某坐庄,参赌人员有其和王某某、杨某戊、张甲等人,其赌了一会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 (4)证人杨某己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12日晚上七、八点钟,其到李某某家时看见已经有人在“砍干宝”赌博,坐庄的是杨某乙,旁边有二十来人在下钱,其也下了几把。赌场是李某某开的,平时他家有三台麻将机,经常有人玩小牌,“砍干宝”是是从去年过小年时开始的。每天庄家“供宝”两三把给开场子的,有时二三百元,有时六七百元。 (5)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到李某某家参与赌博有两次,东家每晚大约提成500元钱左右。 (6)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李某某家“砍干宝”是从2013年农历腊月二十七左右开始的,其和杨某庚、张某丙坐过庄。李某某家还有几桌麻将机。“砍干宝”时采取“供宝”的方式给东家提头,每晚“供宝”几次,每次提一二百元,每晚大概能提五六百元。 (7)证人李某乙、张甲、汪某某、刘某某、李某丙、杨某庚、王某某、王某甲、金某某、张某丁、李某丁、王某乙、李某戊、杨某乙、王某丙、王某某、李某己、李某庚、王某丁、杨某庚、张某戊的证言证实杨某某、李某某家开设赌场,多人参赌,杨某某、李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场地、赌具并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并从中营利的事实。 3、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其家里有三台麻将机,周边邻居没事就过来玩,其就提个茶水费。去年腊月26的时候,外出务工回来的人多了,就哄着要掀“干子宝”,掀“干子宝”的碗和硬币都是其家提供的,多数是以庄家“供宝”的形式给东家提头,一般一天供宝一次,一次大概百十元钱。打麻将提的钱他们自己放在桌边,掀“干子宝”提的钱基本上都是其收取,其丈夫李某某收的少。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其家里有三台麻将机,周边邻居没事就过来玩,其就提个茶水费。去年腊月26的时候,外出务工回来的人多了,就哄着要掀“干子宝”,玩的人基本上都是周边的邻居和亲戚们。坐庄的人员不定,多数是张某丙、杨某庚和黄某。掀“干子宝”的碗和硬币都是其家提供的,多数是以庄家“供宝”的形式给东家提头。掀“干子宝”这段时间其招呼的少,主要是其妻子杨某某在招呼着。掀“干子宝”总共不到20天,总共提头5000块钱。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抓获参赌人员现场照片、扣押的赌具以及赌资等情况。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开友 审 判 员 熊 伟 代理审判员 潘 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