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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绪路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19号 罪犯田绪路,男,194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1年12月29日作出(2002)商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绪路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19号

罪犯田绪路,男,194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1年12月29日作出(2002)商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绪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于2002年3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04年5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1月28日,对其减刑十一个月;2011年1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8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田绪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7月29日,被告人田绪路与其胞弟田某某因院内排水问题发生争执,田绪路回家拿一尖刀赶到田某某家门口与其厮打。厮打中,田绪路持刀照田某某左小腿处猛刺一刀,致田某某因左腓动脉断裂死亡。

罪犯田绪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该犯已年满68周岁,属老年罪犯。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田绪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绪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绪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4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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