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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沙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33号 罪犯白沙沙,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5日作出(2005)周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33号

罪犯白沙沙,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5日作出(2005)周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沙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4713.6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6日作出(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03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6年3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09年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0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8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白沙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12月23日,被告人白沙沙在鹿邑县城郊乡酒后拦车,将开三轮车司机拽到饭店,对其殴打。同在饭店吃饭的被害人史百合出面劝阻,被告人白沙沙恼怒,对其殴打并用椅子将被害人打倒,之后又继续对其殴打,致使受害人当场死亡。白沙沙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

罪犯白沙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白沙沙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白沙沙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沙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3年08月22日起至2014年5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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