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少刑初字第130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xx,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城关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7月17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4)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瑾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月22日,王xx(已判刑)接到丁xx(已判刑)电话,电话中丁xx称要和本村一户人家打架,让王xx帮其找一些人帮忙助威,被告人杜xx闻讯后,向王xx表示可以找到人,但得每人给100元钱,1盒烟,王xx征得丁xx的同意后,杜xx遂纠集刘xx(另案处理)等20多人驾车窜到马铺镇丁路口村见到了丁xx,丁xx给每人发一盒烟后带领该20余人持棍、砖头等物将贾秀荣面部、头部,郭康康头部、右手打伤。经鉴定,贾秀荣、郭康康二人的伤情均属轻伤。民事已赔偿4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xx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xx的供述及辩解,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认罪伏法,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谅解,请求对我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2日,王xx(已判刑)接到丁xx(已判刑)电话,电话中丁xx称要和本村一户人家打架,让王xx帮其找一些人帮忙助威,被告人杜xx闻讯后,向王xx表示可以找到人,但得每人给100元钱,1盒烟,王xx征得丁xx的同意后,杜xx遂纠集刘xx(另案处理)等20多人驾车窜到马铺镇镇北头马铺粮店门口见到了丁xx,丁xx给每人发一盒烟后带领该20余人持棍、砖头等物到丁路口村将贾秀荣面部、头部,郭康康头部、右手打伤。经鉴定,贾秀荣、郭康康二人的伤情均属轻伤。被害人贾秀荣、郭康康于2014年8月12日与被告人杜xx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杜xx一次性赔偿贾秀荣、郭康康医疗费及其他各项费用40000元。被害人贾秀荣、郭康康不再追究被告人丁xx的刑事责任,并对被告人杜x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杜xx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1月份一天下午,我到王xx经营的国营浴池找王xx说话,正在说话时,王xx接到他一个老表的电话,接过电话之后,我问王xx谁的电话,王xx说他老表的电话,王xx说他舅给人家生气哩,他老表让找几个人去给他帮帮人场,让我给他找几个人,我问王xx可打架,要打架不去,王xx又给他老表打电话问是否打架,他老表说找几个人去帮帮人场不打架,我给王xx说要不打架,我可以帮他找几个人去,王xx说找几个人该给人家拿钱拿钱,我和王xx说好去一个人100块钱、一盒烟。随后我就给刘xx打电话,让他找几个人到马铺去一趟,刘xx说中。让我等他的电话,一会刘xx打电话说他在二高那边等着,让我过去,我就坐着王xx的车和在王xx那玩的两个年轻人一块到鹿邑东关二高那路南,见到刘xx,刘xx开一辆面包车,由于人多坐不完,我又打电话叫一辆跑出租的面包车,刘xx找的人坐在两辆面包车上,我和王xx还有另外两个年轻人坐在王xx车上,就去马铺去啦,当时王xx老表在马铺北关等着哩。我们见到王xx老表之后,王xx老表把烟发发,每人一盒,我和王xx又问他老表,到底可打架,王xx老表说绝对不打架,只是去帮个人场,随后王xx老表领着刘xx和刘xx找的人就到丁路口去啦。我和王xx,还有另外两个年轻人没去。去的有半个多小时,王xx老表给王xx打电话说:“打起来啦,您去的人也打倒俩”,一会刘xx领去的人都跑回来啦,说刘xx被打倒,没走掉。我们问他们咋打起来啦,他们说王xx老表在那骂起来,说他们没动手,后来他们就动手跟对方打起来了。我们也没等刘xx,就坐车回鹿邑来啦。听王xx说老表叫丁合理,是马铺镇丁路口的。刘xx找的都是二高的学生,我都不认识。我没见丁合理的钱,丁合理给没给王xx我不知道。我是通过别人认识刘xx的,2012年年底,我在太清搅拌站帮忙时,刘xx往搅拌站送土时认识的,我跟刘xx认识后,刘xx曾给我说有事给他打电话,这次我给他打电话一说找几个人到马铺办点事,他说中。 2.证人丁xx的证言,2013年1月22日打架那天上午,贾秀荣看到我之后就骂我,被人劝开后,我就到鹿邑办事去啦,办完事之后回到家中,已是下午五点多钟。贾秀荣见到我之后,又开始骂,我实在被贾秀荣骂的没有办法啦,就在家中给我老俵王xx打电话,问他能不能找几个人吓唬吓唬贾秀荣,王xx说他找不到。后王xx给我回电话说:“别人能帮你找到人,但去一个人得一盒烟、一百块钱”,我说:“中,你让他们来吧,我在马铺北头等他们”。我从家里出来就到马铺去啦,在马铺北头买两条黄鹤楼烟,在马铺粮店门口见到王xx他们,我把烟交给一个叫刘xx的人,后我听一个人说,两条烟还不够。随后我就和刘xx他们一群人到俺庄去啦,我给刘xx说俺爹俺娘正在给对方骂,俺爹俺娘在北边,南边是对方家里人,刘xx他们过去就跟贾秀荣她们打了起来。打架时我没敢到跟前去。打过架之后我知道刘xx受伤了,俺父亲也被贾秀荣家人打伤了。 3.被害人贾秀荣的陈述,俺丈夫丁瑞东与俺村丁xx一块到马铺镇大王庄陪媒红,我丈夫喝酒喝死亡,经调解丁xx等人赔偿俺四万元钱结束了。我丈夫没有火花就埋葬了。后被人举报县火葬场执法队将俺丈夫起尸火花了。我非常生气,就在俺庄大街骂谁举报的,丁xx的父亲丁xx不让骂,我怀疑是丁xx举报的,就仍然在村里骂,丁xx的妻子跟我对骂,经多方调解也没有调解成。2013年1月22日下午四点多钟,我在俺村中骂了一会就回家做饭了,吃过饭正在俺邻居家说话,听到丁xx的父亲丁xx在俺家后边提着我的名字大骂,我就从邻居家里出来跟丁xx对骂,俺家里人听到也从家里出来。这时,丁xx领着一群人过来,抓住我和俺家里人(还有俺儿媳的弟弟郭康康)就打。我听到丁xx说,先给我撂倒两个再讲。那一群人拿着刀、棍、砖头打我们,我脸上被人拿刀砍伤,头上被人用砖头砸伤,我被打倒就晕了。我醒了之后,见俺儿抓住一个打俺的人,我们看到丁xx在现场,我撵上丁xx朝他脸上打了几下,俺家里人也过去打了丁xx几下。 4.被害人郭康康的陈述,2013年1月22日16时许,我从外面打工回来,到丁路口探望我姐姐郭xx,我在姐夫丁xx家中吃饭。大约在19时的时候,外面有吵骂的声音(后来知道是俺姐的婆母与她的邻居丁xx骂),我们都从家中出去,看见有三十多人在打我姐夫家人,我去拉我姐郭xx往后退。上来几个人就对我殴打,其中一个胖的男子打的最凶,有人拿砖头,有的拿刀,我当时用手拦,他们就朝我的手上、头上砸,把我的头上砸个口子,当时头晕鲜血直流。打我的胖子又打其他人,打斗中那个胖子倒在地上,没有走掉。 5.证人刘xx的证言,我与杜xx坐车一起到马铺大街北头,路边停的有四、五辆小车,大约有20个小男青年站在车的附近,我也从车上下来,看架势他们也是参与打架的。就这样我跟随着杜xx他们20多个人往西走,直到后来打架的地方。他们打架的双方都在对骂,后来相互厮打起来,当我走近时感到有人挤我,我就往前去,这时上来两个人对我进行殴打,我就与那两个人对打,我倒在地上,有人对我踢跺,我被打的不能动弹。 6.证人杜xx的证言,王xx接到丁xx的电话说他家里和人家有纠纷,让去几个人看看。王xx开车带着我和李富奇的儿子和周凤才的儿子,刘xx和他几个朋友开着另一辆车就到马铺,在马铺粮管所对面见到丁合理。刘xx和他的朋友跟着丁合理去丁路口啦,大约20分钟王xx的电话问丁合理,丁合理说打起来了。又等一会那些人从丁路口回来了,各自开车走了。 7.证人王xx的证言,丁xx给我打电话说,他要给他村里一家人打架,让我找几个人去给他帮忙助威,我说我找不到人。正好当时杜xx和几个人在我经营的国营浴池内说话,杜xx说:“没事我可以找到人,但得出钱,每人一百元,一盒烟”,杜xx让我问问俺老表中不中。我给丁xx打电话一说,丁xx说中。杜xx就打电话联系人,杜xx让我开着车拉着他和周士钧、李威到鹿邑二高门口路南和另外两辆面包车一块到马铺北头,见到丁xx。丁xx拿着两条烟,每人一盒没有发够。丁xx领着两辆面包车上的二十多人到丁路口去啦,大约过的有十多分钟,我给丁xx打电话,问问情况,丁xx说:打起来啦,打的很乱。后来丁xx说来的人中有个胖子被打倒了,其他人都散了。我们开车回鹿邑了。 8.证人丁xx的证言,我在家中,我母亲去串门去了,我哥丁明明告诉我丁xx家有许多人,别是他们请人打架的,我和我哥就出门找我母亲。我们刚出门,北面丁xx提着我母亲的名字大骂,我母亲从东面过来和他对骂,这时丁xx领着二三十人来了,丁xx大声说,给我打,打死我收底。就这样,他请来的人就上前打我,几个人围着我打,我的头上被打个口子,另外的人打我妈,有的人打丁明明和郭康康。 9.证人郭xx的证言,我在家中和我弟弟郭康康玩电脑,听到外面有争吵的声音,我丈夫丁xx和丁明明、丁xx都出去了。我也等一会出去看,我弟弟郭康康跟着我一块出去。我看见一群人都在打我娘贾秀荣,从北面过来几个人拽住郭康康就打,把我弟弟的头砸冒血,打倒在地上。后来他们打一阵子就往西跑了。有一个胖子躺在俺家北面的胡同里,郭康康说打他的人中就有这个胖子。我用手机就报警了。 10.证人丁xx的证言,我听到外面吵骂和厮打声,就从家中出来,看到南北胡同里站有二三十人正在打我嫂子贾秀荣、侄儿丁xx、丁明明、郭康康。我当时穿一身假警服,我就制止,并称派出所的来了,打我家人的那些人就往西跑了。 11.证人丁xx的证言,我听我孙媳说贾秀荣骂他了,我从家中出来去骂贾秀荣,贾秀荣的家人也出来了,贾秀荣与我对骂。我儿的朋友(不知名字,夜里也看不清几个人)来到,都在十字路那里站着,后来与贾秀荣发生打架,我站在那些人后面劝阻他们,那些人就往西走了。贾秀荣的脸部受伤,身上都是血。她来到我的跟前就厮打我的脸,我就想往北跑,被丁xx和丁新志两人追上,丁xx把我按倒在地,丁xx用砖头砸在我的头部,几个人对我进行殴打,我被打的不能动弹。 12.鹿邑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贾秀荣、郭康康损伤程度均属轻伤。 13.被告人杜xx的户籍证明,证实其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关联,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杜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杜xx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德星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徐莹敏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