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少刑初字第152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80年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5198001063039,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鹿邑县生铁冢乡,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4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4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4)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7日夜里,被告人张xx伙同其妻弟赵国防(被亳州公安局另案起诉)驾驶面包车窜入鹿邑县生铁冢乡安庄行政村韦庄,用油压剪子将韦从岭家的大门锁剪断,后进入韦从岭的家中盗走现金16000元、14床太空被、灰色松下牌冰箱、盛扬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电井一部、一个气管子、一条大黄狗、2个枕头、四件50°宋河粮液酒、两箱50°杜康酒、2条帝豪烟、2件营养快线、2件双汇火腿肠、2件王老吉,共计价值23379元。同日夜里,被告人张xx伙同赵国防对韦从岭家实施盗窃后,又以同样手段进入韦庄村民韦胜利的家中,盗走韦胜利家蓝黑色的小电视机、吹风机、2套被面、1个被罩、2个被单、1条狗(共计价值约为1100元)及韦胜利的宅基证、户口本、结婚证、新农合本。 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xx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xx的供述及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我没有盗窃现金,认罪伏法,以后不再违法犯罪,请求法庭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7日夜里,被告人张xx伙同其妻弟赵国防(被亳州公安局另案起诉)驾驶面包车窜入鹿邑县生铁冢乡安庄行政村韦庄,用油压剪子将韦从岭家的大门锁剪断,后进入韦从岭的家中盗走14床太空被、灰色松下牌冰箱、盛扬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电井一部、一个气管子、一条大黄狗、2个枕头、四件50°宋河粮液酒、两箱50°杜康酒、2条帝豪烟、2件营养快线、2件双汇火腿肠、2件王老吉,共计价值7379元。同日夜里,被告人张xx伙同赵国防对韦从岭家实施盗窃后,又以同样手段进入韦庄村民韦胜利的家中,盗走韦胜利家蓝黑色的小电视机、吹风机、2套被面、1个被罩、2个被单、1条狗(以上物品共计价值约为1100元)及韦胜利的宅基证、户口本、结婚证、新农合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xx的供述与辩解,去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小孩舅赵国际来我家找到我问:“你可知道你们附近谁家没有住人?”当时我就想到韦从岭家,韦从岭经常不在家,因为韦从岭的闺女小慧曾给我要钱,弄的我很没有面子,我当时就想报复韦从岭去他家偷东西,于是我就和赵国际商量好去偷韦从岭家,那天夜里十一点的时候,赵国际开着他的摩托车带住油压剪子将韦从岭家里的门锁弄断,后来赵国际又将摩托车开走换了一辆三轮摩托车。我当时就和赵国际二人进入到韦从岭家里,将他的家里的冰箱、电动车、电瓶、还有成箱的酒、牛奶、火腿肠之类的东西,还有十几条被子偷走。这些东西都装在赵国际开的三轮车上,并且在刚进门的时间,赵国际将韦从岭家里的狗药死了。我和赵国际装完韦从岭家里的东西之后,韦胜利家里的狗听见动静了一直乱叫,赵国际又将药狗的药扔到韦胜利的院子里,又将韦胜利家的狗药死。狗不叫之后,我和赵国际又将韦胜利家的门锁用油压剪子弄开,进入到韦胜利家中,赵国际用一个红塑料袋子兜了一包东西,我看着像是床单或者衣服之类的东西,另外还有一个蓝色的小电视机,我们将这些东西偷走扔三轮车上然后就走了。我们从韦从岭家里偷的东西,我就要了十几条被子,其他的东西都被赵国际拉走了,韦胜利家的东西我只要了一个蓝色的小电视机。 被害人韦从岭的陈述,2013年阴历10月底的一天俺家被盗了,那天夜里俺邻居家韦胜利家也被盗了。那天夜里俺家没有人,我在生铁冢一家洗衣粉厂上班夜里没有回来,我听了之后就从厂里回家了,我回家之后发现俺家的大门锁被绞开了,堂屋门、东屋门、西屋门全部被绞开了,我就确信家里被盗了。我的一万六千块钱在堂屋东间里床下面放着被偷了,钱用黑塑料袋子装着,我塞在床下面了,全是一百的现金,我还没来得及存呢,还有十四条被子,那是给俺闺女结婚准备的被子,都全是新的,在堂屋东间放着,还有两个太空被,这十四条被子做下来一个被里花了三百元左右,太空被是别人送的,估计一个也得一、二百元,还有一个冰箱,灰色的乐松下牌的是2013年9月份以2600元在鹿邑县西关买的,还有一个电井是2013年初以340元在杨庄买的,还丢了一个气管子,一条狗,两个枕头,四件宋河粮液酒,两箱杜康酒,两条帝豪烟,两箱营养快线,两箱双汇火腿肠,两箱王老吉。 证人何xx的证言,2013年阴历10月25日晚上9点多的时候,我去我儿子韦胜利家里看看,当时没有啥特别的我就将房门锁好了。那天我有点感冒回到村南地休息了。第二天天一明,我又去看,当时大门锁的好好的用厨屋的门锁锁住了,听不见院内的狗叫了。后来从门缝一看,院子里的狗没有了。我找来梯子翻到院子里,看堂屋门敞开着,厨房的门也开着。后来我又找人将大门的锁弄开。这次进到院子里,我看到家里堂屋东间里翻的很乱。后来经给我媳妇打电话,发现家里的一个蓝黑的小电视机被盗走了,电视机是啥牌子的我没有记住,买时大概500元钱。当时购买的发票找不到了。还有一个吹风机,买时40元钱,一个手电筒,买时15元。还有两套被面,两套都是红色的,上面有龙的图案。一个被罩,两个床单,还有一条狗。还有一个白色食品袋,里面有韦胜利的宅基证、户口本、结婚证、新农合本。电视机是两年前买的,价格五百元左右,吹风机是新买的,四十元左右,两套被面共价值二百元左右,一个被罩四、五十块钱,两个单子价值一百块钱左右,一条狗价值二百多元。 同案犯赵国防(又名赵国际)的供述,我们当时去韦庄的时候,当天夜里连续偷了两家,是邻居,后来我才知道那天我和国杰偷的人家是韦从岭家,韦从岭给我庄有亲戚,我知道后就不敢露面了。我和国杰将韦从岭家的被子、酒、冰箱、电动车,还有其他东西,我开车装上之后,我又将韦从岭邻居家的锁弄开,我和国杰都进去了,我记得我就拿了一瓶酒,国杰将那家的小电视机搬走了,其他都是些小东西,我现在不记得了。弄完这些东西,国杰将被子和小电视机给拉走了,剩下的东西都给我了。我拉回来的东西都放我家里了。我们没有从韦从岭家偷走现金。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被盗现场情况。 被告人张xx的户籍证明及鹿邑县公安局生铁冢派出所说明,证实被告人张xx无前科及其基本情况。 证人张xx(被告人张xx的儿子)的证言,证实他家中有一台蓝黑相间的小电视机,交给公安局干警扣押处理的情况。 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证实同案犯赵国防辨认出2号的男子为张xx,小名“国杰”,男,34岁,河南鹿邑县生铁冢乡安庄行政村吕庄人。同案犯赵国防辨认出位于河南省鹿邑县生铁冢乡安庄行政村韦庄韦从岭家的犯罪现场,从其家中偷了一台洗衣机、十七八条被子等物品。 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返还物品照片,证实从被告人张xx家中搜出棉被十床,太空被三床、海信蓝黑小电视机一台,并发还被害人韦从岭。 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亳谯价鉴字(2014)7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乐松下牌冰箱一台鉴定总价830元,王老吉2箱鉴定总价149元,棉被14床3080元,盛扬电动车1辆,鉴定价值1700元,狗一条鉴定价值360元,合计鉴定价值6119元。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刑初字第0060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国防犯盗窃罪被判刑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关联,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盗窃被害人韦从岭现金16000元,被告人张xx及其同案犯赵国防均予否认,只有被害人的陈述,且同案犯赵国防的刑事判决没有认定,本院不予认定。鉴于被告人张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所分赃物已被追回,系初犯、偶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5年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德星 审判员 刘 锋 审判员 徐莹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