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31号 罪犯王帅,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7日作出(2008)驿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王帅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2008)驻刑二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8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1年7月5日,对其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8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5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帅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枫路东段东风办事处一过道内,对被害人盛烟青进行殴打后抢走黑色皮包一个,包内有现金51800元,赃款被其挥霍。王帅系本案主犯。 罪犯王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帅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8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