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25号 罪犯樊世祥,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灵宝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9日作出(2003)三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樊世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7297元。宣判后,于2003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7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年8月13日,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樊世祥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3月,樊世祥因琐事与其妻发生口角,后与其妻离婚,同年3月27日上午,樊世祥主动到其妻焦海艳的父母家的大棚里帮忙干活,但遭到焦母袁雪霞的责骂,之后焦海艳的姐姐焦艳红又闯到樊世祥家再次与樊世祥发生争吵,樊世祥盛怒之下持菜刀将焦艳红砍刀在地,又朝在门外叫骂不休的袁雪霞头部连砍数刀,袁雪霞经抢救无效死亡,焦艳红被砍成重伤。 罪犯樊世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2次。樊世祥因违反监规,于2009年3月2日被记过1次,2010年7月3日被警告1次,该犯患有精神分裂症,属患病罪犯。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樊世祥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樊世祥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樊世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8月13日起至2027年8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