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57号 罪犯牛辉超,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0日作出(2007)宁刑初字第0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辉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于2007年7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0年8月12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6月15日,对其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8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牛辉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8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牛辉超伙同他人预谋后,在商丘市火车站乘租望某某驾驶的豫N8099出租车行至宁陵县乔楼乡时,牛辉超等人对望某某实施暴力,望某某弃车逃跑。所抢车辆价值79300余元,案发后追回退还被害人。牛辉超系本案主犯。 罪犯牛辉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牛辉超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辉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辉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6年11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