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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刑初字第131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迪·马旦,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柯尔克孜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合奇县库兰萨日克乡吉勒德斯村吾曲路4号。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5月2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5月14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夏梅,鹿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4)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迪·马旦犯抢劫罪、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迪·马旦及其辩护人夏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5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迪·马旦窜至鹿邑县世纪龙超市门口真源大道机动车道西侧,将骑自行车的赵梦娜放在上衣口袋内的华为牌Y320型黑色直板手机盗走。行人罗xx发现后,上前抓捕麦麦提图尔迪·马旦时,二人厮打在一起,麦麦提图尔迪·马旦用拳头殴打罗xx,用头撞击护栏。厮打中,罗xx颈部、右手、右膝处被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迪·马旦打伤,麦麦提图尔迪·马旦见逃脱不掉,无奈将华为牌Y320型黑色直板手机交给罗xx。鹿邑县北关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罗xx将麦麦提图尔迪·马旦盗窃的华为牌手机交给民警,民警从麦麦提图尔迪·马旦身上搜出一部黑色直板触屏诺基亚603型手机,该手机所有人孙听听于案发当天18时至19时发现被盗。两部手机均已发还给赵梦娜和孙听听。经鉴定,华为牌Y320型手机价值300元,诺基亚603型手机价值6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迪·马旦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迪·马旦辩解称,自己盗窃了骑自行车的一个女的的手机,一个男的给其要手机,就还给了他,没有与这个男的发生厮打;自己口袋里还有一部手机,是一个小时前捡的。不承认抢劫罪,承认盗窃罪。 辩护人夏梅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盗窃孙听听手机的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孙听听不知是否被扒窃走,被告人不承认盗窃诺基亚手机,承认是捡的。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建议对被告人以抢劫罪认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迪·马旦窜至鹿邑县世纪龙超市门口真源大道机动车道西侧,将骑自行车的赵梦娜放在上衣口袋内的华为牌Y320型黑色直板手机盗走。行人罗xx发现后,上前抓捕麦麦提图尔迪·马旦时,二人厮打在一起,麦麦提图尔迪·马旦用拳头殴打罗xx,用头撞击护栏。厮打中,罗xx颈部、右手、右膝处被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迪·马旦打伤,麦麦提图尔迪·马旦见逃脱不掉,无奈将华为牌Y320型黑色直板手机交给罗xx。鹿邑县北关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罗xx将麦麦提图尔迪·马旦盗窃的华为牌手机交给民警,民警从麦麦提图尔迪·马旦身上搜出一部黑色直板触屏诺基亚603型手机,该手机所有人孙听听于案发当天18时至19时发现被盗。两部手机均已发还给赵梦娜和孙听听。经鉴定,华为牌Y320型手机价值300元,诺基亚603型手机价值6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害人赵梦娜陈述,晚上7点40分左右,我骑自行车回家,刚过了世纪龙超市门口时,看见两个男青年互相拽着,并听见有人嗷嗷。我一直往南骑行,走到烟草局南边发现手机没有了。我想在世纪龙门口有人嗷嗷可能与我的手机有关,我回去到世纪龙大门北侧时,我看见一名警察手里拿一部手机,我看是我的手机,警察就叫我到派出所。我还看见有一名男的,抱着头蹲在旁边,地上有血迹。 被害人孙听听陈述,晚上6、7点钟,我和丈夫张xx分别骑电动车从鹿邑广场东西路正西,又正北走,俺婆子董萍给张xx打电话,问我的手机为啥打不通,我就找手机,发现没有了。我的手机放在口袋里,我走的也不快,路面很平,手机不大可能是丢的,应该是被小偷偷走的。 证人罗xx证言证实,晚上7点40分左右,我骑自行车走到真源大道世纪龙对面路中央时,看到一名男子从一名骑着自行车自北向南女孩左边褂子外兜里拿了一个东西,这名女孩骑着自行车往南走了。我知道这名男子是小偷,我喊这名女孩她没听到,我上前用右手抓住这名男子的胳膊,搂着他的脖子,这名男子跟我撕扯,这名男子用手打我,将我的脖子弄伤了,右手也被他挖伤了,后来俺俩厮打到栏杆处,我把他搂到栏杆上,他把偷的一个直板手机递给了我,俺俩厮打有4、5分钟,这名男子蹲在地上,头贴着栏杆,他的头流血了,周围的人打电话报了警。 证人张xx证言证实,晚上20点左右,我和刘xx走到世纪龙门口看到在机动车道内有个穿白色上衣的男子抱着有个深色衣服的男子,白色上衣男子还喊着抓小偷,给110报警。穿深色上衣的男子说的话听不懂,像新疆话。穿深色上衣的男子把自己的头往护栏上撞,嘴和头都流血了。穿深色上衣的男子从自己袖筒里掏出一个黑色直板手机递给穿白色上衣的男子,穿白色上衣男子扶起自行车往南走,穿深色上衣的男子往北走,他给别人打电话,拐回来拽住穿白色上衣的男子,把他的自行车跺倒,嘴里说的啥听不懂。我和刘xx就到一边打电话报警,警察来了,一个女孩从南边过来,说她的手机被偷了,警察拿的手机就是她的。 6.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晚上7、8点左右,我和张xx走到赵军令超市南边,看到一个穿白色上衣的年轻人从后面抱住一个人,嘴里说拿出来,拿出来。被抱住的人一直挣,还拿东西往嘴里塞,用头往栏杆上撞,白色上衣的年轻人和被抓住的人互相用拳头打,这个年轻人说:“快报警,快报警,这个人是小偷”。看见被抓的人从袖子里面掏出一部手机递给那个年轻人,就挣开朝北边走了,打了一个电话又回来朝穿白色上衣年轻人自行车上跺,把自行车跺倒了,他们就又用拳头互相打,这个年轻人又喊快报警,我们走到“都市丽人”内衣店,我打的手机报了警。后来,警察来了,把他们带走了。 7.证人张xx证言证实,下午6点多,我和媳妇孙听听在世纪龙傍边的广场玩,孙听听的手机放到上衣外面左边的兜里,我们玩一会就回去吃饭。我妈打电话说孙听听的手机为啥打不通,孙听听一掏口袋发现手机被盗了。 8.鹿邑县公安局北关派出所出警经过证实,民警到达现场当场从被告人身上搜出一部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 9.鹿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到条证实,鹿邑县公安局将在扣押的华为牌Y320型手机、诺基亚603型手机发还给被害人。 10.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手机照片证实,被盗华为牌Y320型手机价值300元,诺基亚603型手机价值600元。 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罗xx被打伤照片证实罗xx与被告人厮打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迪·马旦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迪·马旦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迪·马旦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辩解没有发生厮打,不构成抢劫罪,与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盗窃孙听听手机的事,事实不清,被害人孙听听不知是否被扒窃走,被告人不承认盗窃诺基亚手机,承认是捡的。经查,被害人孙听听明确认为手机应该是被偷了,被告人被抓后,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身上搜出一部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应认定被告人的盗窃行为,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迪·马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 波 审判员 薛 勇 审判员 闫滨海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 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