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83号 罪犯乔根生,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08)通刑初字第8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根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该犯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3月12日交付执行。2012年1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2014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2014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在豫东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活动,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与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乔根生2006年至2008年间该犯7次在北京市通州区等地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五千八百余元,抢劫中多次对受害人持械威胁。2008年该犯与同伙在通州区盗窃正在使用的电缆50米,价值人民币七千余元。 罪犯乔根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连续表扬4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乔根生系主犯。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乔根生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乔根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乔根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变。 (刑期自2008年2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