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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三红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98号 罪犯涂三红,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09)大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98号
罪犯涂三红,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09)大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涂三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宣判后,2009年5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涂三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4月8日凌晨,该犯伙同他人驾驶农用三轮车窜至大兴区某工地,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368.5米,价值112024元。
罪犯涂三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涂三红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涂三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涂三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8年4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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