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10号 罪犯陈保刚,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项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保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周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1年4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保刚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7月17日9时许,该犯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在该市某宾馆处,抢得被害人吕某某现金22490元。2009年农历三四月,该犯伙同他人窜至该市等地盗窃被害人王某某、高某某家共六只羊,共计1960元。 罪犯陈保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保刚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保刚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保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9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