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04号 罪犯闫红伟,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虞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红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宣判后,2011年7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闫红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在2003年至2010年期间,该犯八次窜入该县被害人家中,采取威胁手段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五次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其中一次未遂。2008年至2010年期间,该犯八次窜至该县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盗窃财物共计八千余元。 罪犯闫红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闫红伟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闫红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闫红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29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