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林刑初字第362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华乔,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第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华乔犯强奸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军出庭支持公诉。郭华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9日凌晨,在林州市河顺镇XX村被告人郭华乔家中,郭华乔将被害人郭某某按倒在卧室床上,并将郭某某内裤撕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郭华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华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人牛海书XX的证言、现场照片、光盘、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华乔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强奸罪罪名成立。鉴于郭华乔庭审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郭华乔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华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岳俊峰 审 判 员 张文根 代理审判员 徐少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振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