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林刑初字第398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索振博,男,1987年7月1日出生。 辩护人杨晓丽,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索振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苏芳出庭支持公诉,索振博及其辩护人杨晓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8日21时许,在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林州市中心血库门前路段,被告人索振博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索振博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索振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XX、元XX的证言、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单和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1.被告人索振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索振博未取得与其驾驶的机动车相应的驾驶资格;3.索振博就该起事故与杨XX达成了调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索振博的供述、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和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振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索振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索振博与杨XX达成了调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索振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索振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 贾永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郝振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