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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56号 罪犯张智勇,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03)周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56号

罪犯张智勇,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03)周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智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智勇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04)豫法刑二终字第63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交付执行。2006年5月2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09年1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1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2014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2014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在豫东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活动,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2003年5月16日携带其子欲到前妻家,其子进门后张智勇关门,张智勇将门跺开闯入,向前妻索要现金遭到拒绝后,到厨房拿一把菜刀向前妻连砍数刀,经鉴定系重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五万元。

罪犯张智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连续表扬4次,记功1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张智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因其家人未对受害人赔偿,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智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不变。

(刑期(即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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