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00号 罪犯徐红中,男,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5年1月6日作出(2005)商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红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2月5日交付执行。2007年10于12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2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2014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2014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在豫东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活动,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徐红中1992年7月4日该犯持刀向与其父发生殴斗的靳山东肩部连刺两刀,致其死亡,被害人有过错。 罪犯徐红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徐红中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徐红中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红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刑期自2007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7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