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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策策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155号 罪犯曹策策,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2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155号
罪犯曹策策,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2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策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2011年7月2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曹策策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9月4日13时许,被告人曹策策持刀窜至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广场东侧一彩票投注站内强行劫取被害人李某某化妆包一个,内有现金7000余元。2010年10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曹策策持刀窜至永城市西城区东二环路北段一废品收购站内,将被害人胡某某、张某某砍伤后抢走三星手机一部和现金13000元。
罪犯曹策策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曹策策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曹策策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策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0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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