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艳飞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79号 罪犯李艳飞,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5年11月17日作出(2005)商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艳飞犯抢劫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79号

罪犯李艳飞,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5年11月17日作出(2005)商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艳飞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犯均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6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6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4月2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11年9月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2014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2014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在豫东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活动,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艳飞2003年至2005年间该犯伙同他人在永城市、安徽省濉溪县境内携带作案工具2次参与抢劫,抢劫中致死一人,轻微伤一人,抢劫手机一部,该犯系主犯。

罪犯李艳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2次,累计受监狱表扬4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艳飞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艳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艳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28年8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李红民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