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168号 罪犯梁照贵,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2年9月23日作出(2004)商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梁照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2003年1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5年7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1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8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0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梁照贵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梁照贵因给本乡妇女廖某某看病而相识并发生两性关系,后廖某某经常给其要钱引起梁照贵反感。2002年2月20日廖某某多次打电话威逼与梁见面,当日2时许,二人商定一起去洗澡城洗澡。梁照贵为摆脱纠缠而产生杀人恶念,乘机购买毒鼠强装入空胶囊内,在洗澡城包房浴池内,廖某某喝毒鼠强后溺死于澡盆内。 罪犯梁照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梁照贵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梁照贵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照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5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李公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