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潘新民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107号 罪犯潘新民,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7日作出(2005)兰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新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107号
罪犯潘新民,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7日作出(2005)兰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新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2005年9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8年11月1日减刑一年;2012年1月16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潘新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4月25日上午,被告人潘新民以让被害人将蔡某某(12岁)帮其拔茄苗为由,将该女骗到自己家中,采取掐脖子,恐吓等手段将该女弄到其家西间挖好的地窖内,对该女实施奸淫。后又用布条将该女双手反绑。第二天潘新民再次对该女实施了奸淫,事后,又将被害人的嘴用膏药贴住,将其双手反绑。
罪犯潘新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潘新民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潘新民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新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5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沙前进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