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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心明犯敲诈勒索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128号 罪犯王心明,又名王明,男,194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9日作出(2012)鹿少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128号
罪犯王心明,又名王明,男,194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9日作出(2012)鹿少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心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2012年9月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心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元月份的一天晚上,在任集乡冯桥骨科诊所附近,陈道荣“护树队”的王明等人以毁树为名对苗某某殴打,并强行“罚款”1000元,后苗某某被迫托人给陈道荣买了两条帝豪烟,拿了800元现金。后陈道荣退给被害人1000元。2007年8月份,任集乡政府因修路要对路两边的树进行清理,陈道荣一伙与附近村民发生争执,王明即汽车摩托车纠集他人将李某某、李某等人打伤。
罪犯王心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心明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假释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王心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心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09年9月3日起至2014年10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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