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33号 罪犯杨广文,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兰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广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犯提出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汴刑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9月20日交付执行。该犯2001年10月31日因盗窃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1月被山东省东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8月6日刑满释放。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2014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广文2000年8月至2011年1月间,该犯2次分别结伙在荥阳市、兰考县盗窃农用三轮车3辆,价值人民币三万余元,案发后追回赃车一辆返还失主。该犯系累犯。 罪犯杨广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1次,累计受监狱表扬4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杨广文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广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在刑满释放后的一个月内又参与盗窃,前两次同样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减刑时应当从严,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广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1年1月9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