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39号 罪犯王本良,又名王金良,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0日作出(2008)商梁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本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5月25日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其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9月28日交付执行。2012年6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2014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本良2007年10月,该犯伙同他人开车给宁陵丁谋谋送私盐遭到拒绝,该犯以请被害人吃饭为由,将其拉到商丘市清水湾洗浴中心,采取恐吓、威逼的方法,逼其交出人民币8000元,该犯分的2000元。 罪犯王本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1次,累计受监狱表扬3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本良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本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本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8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