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43号 罪犯邵建设,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正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3日作出(2006)郑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邵建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万元;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赔偿被害人家人人民币2万元。该犯提出上诉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9日作出(2002)豫法刑一终字第005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对其量刑部分,改判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潘虹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3年1月20日交付执行。2005年1月20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4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0年0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2014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在豫东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活动,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邵建设2001年9月6日,该犯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在郑州市一出租房内,将被害人程某捆绑,抢走受害人手机、金耳环等其他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逼其说出存单密码,在确认无误后,将其勒死。作案后该犯又共谋使用炸药作案,购买他人制造的火药12.5公斤。该犯系主犯。 罪犯卲建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1次,累计受监狱表扬4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6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邵建设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邵建设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减刑时应适当从严,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邵建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刑期自2007年4月6日起至2023年7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