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96号 罪犯马林,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系累犯,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07)周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2011年1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2014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2014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在豫东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活动,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认定:2005年11月至12月期间,该犯伙同他人,在本县及大连乡等地,2次抢劫手机、金戒指等财物价值50000余元,人民币9600余元。后伙同他人,盗窃他人摩托车、四轮车等财物,价值10000余元。该犯系累犯。 罪犯马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2次,累计受监狱表扬4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马林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属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减刑时应适当从严,根据其改造表现及原判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7年2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