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75号 罪犯马明成,男,1年3月320日出生,回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睢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明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9月72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2014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马明成2009年4、至5月间,该犯利用村民的身份证,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收购棉花、羊毛的发票价额大3811871元。涉案税额大64万余元。另该公司将增值税发票寄给深圳艳合公司骗取国家退税款55万余元。后该犯投案自首。 罪犯马明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1次,累计受监狱表扬2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马明成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明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明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