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社刑初字第18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化名王某某),男,34岁。因涉嫌虚开发票,于2013年12月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于2014年1月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43岁。因涉嫌虚开发票,于2014年3月1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卓、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2年-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承制、安装社旗县下洼镇等13个乡镇的计划生育大型宣传牌后,因无开具发票的资格而找人伪造机打普通发票13张,后交付各个乡镇予以报账使用,虚开发票金额共计595000元。 (二)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冒用社旗县第四建筑公司的名义中标驻马店市卫生局健康宣传栏项目,该项目完工后,因王某某无开具发票的资格,而找到项城市腾翔印务有限公司的被告人杨某某为自己开具发票,并提出支付3%的税点。杨某某明知该项目与本公司无关,仍以项城市腾翔印务有限公司孙店销售部的名义为王某某开具18张普通机打发票,虚开发票金额共计1677700元。 (三)2012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冒用项城市腾翔印务有限公司名义中标驻马店市旅游局广告宣传塔项目。该项目完工后,王某某找到被告人杨某某为其开具发票,并提出支付3%的税点。杨某某明知该项目与其公司无关,仍以项城市腾翔印务有限公司名义将号码为02089859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给驻马店市旅游局,虚开发票金额为275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承制、安装社旗县下洼镇等13个乡镇的计划生育大型宣传牌后,因无开具发票的资格而找人伪造机打普通发票13张,后交付各个乡镇予以报账使用,虚开发票金额共计595000元。 (二)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冒用社旗县第四建筑公司的名义中标驻马店市卫生局健康宣传栏项目,该项目完工后,因王某某无开具发票的资格,而找到项城市腾翔印务有限公司的被告人杨某某为自己开具发票,并提出支付3%的税点。杨某某明知该项目与本公司无关,仍以项城市腾翔印务有限公司孙店销售部的名义为王某某开具18张普通机打发票,虚开发票金额共计1677700元。 (三)2012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冒用项城市腾翔印务有限公司名义中标驻马店市旅游局广告宣传塔项目。该项目完工后,王某某找到被告人杨某某为其开具发票,并提出支付3%的税点。杨某某明知该项目与其公司无关,仍以项城市腾翔印务有限公司名义将号码为02089859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给驻马店市旅游局,虚开发票金额为275000元。 另查明,2014年3月18日社旗县公安局追缴杨某某违法所得8250元,2014年3月19日社旗县公安局追缴王某某违法所得5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王某某、杨某某的基本情况。 2、计生宣传大型广告塔制作及安装合同。证实2013年11月7日王伟业提供了兴隆镇计生服务中心与项城市腾翔印务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计生宣传大型广告塔制作及安装合同,造价39500元。 3、项城市孙店农村信用社交易清单。证实2011年2月25日至2013年9月21日,王某某银行交易情况。其中,2012年5月21日社旗县农村信用社中心分社622991137900901242账户给其转账3000元;6月14日社旗县城关农村信用社622991187300683031账户给其转账1500元。 4、计生宣传大型广告塔制作及安装合同。证实2013年11月7日王某某提供李店镇、大冯营镇、饶良镇、太和镇、兴隆镇、郝寨镇、桥头镇、下洼镇、苗店镇共计9个计生服务中心分别与项城市腾翔印务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签订的计生宣传大型广告塔制作及安装合同,造价均为39500元。 5、2013年11月27日周口市国税局出具证明。证实王某某给各乡计生服务中心所开具的发票,经中国税务征管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和鉴定的情况。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发票13张。证实扣押各计生服务中心发票的情况。 7、第四建筑公司印记。证实社旗县第四建筑公司印章、财物专业章、合同专用章,张某某印的印记情况。 第四建筑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印章照片。证实第四建筑公司的资质情况。 9、调取证据材单及为驻马店卫生局开具发票18张。证实王某某为驻马店卫生局开具发票18张,金额共计1677700元的情况。 10、变更证明及健康宣传栏采购合同。证实2011年1月驻马店市卫生局与社旗县第四建筑公司的王某某签订采购合同,2011年11月,原社旗县第四建筑公司现因整改,更名为项城市腾翔印务有限公司的情况。 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驻马店卫生局招标文件、资质。证实社旗县第四建筑公司招投标的情况。 12、网上办税服务厅下载发票流向及开具信息查询情况。证实2013年12月29日,社旗县公安局侦查员董晓斌、周松山自该系统上下载项城市腾翔印务有限公司孙店销售部领购发票的情况。 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发票复印件、支付凭证申请书。证实项城腾翔印务公司给驻马店市旅游局开具发票一张,面额275000元及驻马店旅游局分多次支付的情况。 14、政府采购大型广告牌制作及安装合同、预算表、采购文件。证实项城腾翔印务公司与驻马店市旅游局签订合同的情况。 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查询清单。证实项城腾翔印务公司新店销售部账目及卡号6228412080128868515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 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负责人及证明。证实经项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档专用章查询,项城腾翔印务公司新店销售部法人张喜林,经营范围为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项城腾翔印务公司法人杨某某,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凭许可证经营);工艺礼品、服装、电力器材加工销售,认缴出资额为50万,经营期自2010年4月13日至2014年4月7日。负责人查询结果为张喜林。经查,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未查到项城市腾翔印务广告制作有限公司。项城市光武文远印刷厂负责人为闻晓艳,经营范围为其它印刷品印刷(凭许可证经营)。 项城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发票验旧清册、审批表。证实项城腾翔印务公司新店销售部注册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验旧清册情况。 18、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2张。证实2014年3月18日社旗县公安局追缴杨某某违法所得8250元,2014年3月19日,社旗县公安局追缴王某某违法所得59500元。 (二)辨认笔录 贾某某、张某某等11人的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1月7日,贾某某、张某某等11人对12名不同男子进行辨认,分别经两次辨认均指认出照片中的5号、7号系腾祥印务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的代表王伟业,即为下洼计生服务中心签订制作宣传牌合同、提供发票并要账的人。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贾某某证实下洼计生所与腾祥印务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签订制作宣传牌的合同后,王伟业制作完工后开具发票,自己给王伟业现金9500元后,又转账30000元,在转账时发现户主叫王某某,自己认为发票是真票的事实和经过。 2证人张某某证实城郊乡计生服务中心与腾祥印务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签订制作宣传牌的合同后,王伟业制作完工后开具发票,自己认为发票是真票的事实和经过。 3、证人张某甲证实桥头镇计生服务中心与腾祥印务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签订制作宣传牌的合同后,王伟业制作完工后开具发票,自己认为发票是真票的事实和经过。 4、证人付某某证实桥头镇计生服务中心与腾祥印务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签订制作宣传牌的合同后,王伟业制作完工后开具发票,自己认为发票是真票的事实和经过。 5、证人刘某某证实晋庄镇计生服务中心与腾祥印务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签订制作宣传牌的合同后,王伟业制作完工后开具发票后付现金39500元,自己认为发票是真票的事实和经过。 6、证人闫某某证实苗店镇计生服务中心与腾祥印务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签订制作宣传牌的合同后,王伟业制作完工后开具发票后给其打的欠条,后钱直接给了县计生委,自己认为发票是真票的事实和经过。 7、证人王某甲证实兴隆镇计生服务中心与腾祥印务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签订制作宣传牌的合同后,王伟业制作完工后开具发票,自己认为发票是真票的事实和经过。 8、证人白某甲证实李店镇计生服务中心与腾祥印务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签订制作宣传牌的合同后,王伟业制作完工后开具发票后分三次共支付现金95000元,自己认为发票是真票的事实和经过。 9、证人李某某证实饶良镇计生服务中心与腾祥印务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签订制作宣传牌的合同后,王伟业制作完工后开具发票后,县计生委从拨给饶良的经费中将39500元代扣,自己认为发票是真票的事实和经过。 10证人刘某甲证实陌陂镇计生服务中心与腾祥印务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签订制作宣传牌的合同后,王伟业制作完工后开具发票后县计生委从拨款中扣除,自己认为发票是真票的事实和经过。 11、证人杨某甲证实郝寨镇计生服务中心与腾祥印务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签订制作宣传牌的合同后,王伟业制作完工后开具发票后县计生委从拨款中扣除39500元,自己认为发票是真票的事实和经过。 12、证人薛某证实朱集镇计生服务中心与腾祥印务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签订制作宣传牌的合同后,王伟业制作完工后开具发票后支付现金1900元,其余的37600县计生委从拨款中扣除,自己认为发票是真票的事实和经过。 13、证人张某乙证实太和乡计生服务中心与腾祥印务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签订制作宣传牌的合同后,王伟业制作完工后开具发票后县计生委从拨款中扣除52500元,自己认为发票是真票的事实和经过。 14、证人樊某证实其公司没有投过驻马店卫生局招标的事实。 15、证人张某某证实其公司没有投过驻马店卫生局招标的事实。 16、证人马某某证实项城市腾翔印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人王伟业通过招标为本单位制作广告塔完工后,王伟业给付发票,该单位支付价款共275000元的事实。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了其在承包社旗13个乡镇计生服务中心宣传牌,后购买假发票出具给各乡镇;在承建河南省驻马店市卫生局、旅游局的广告牌工程完成后,因自己没有开具发票资格,让杨某某为开具发票出具给卫生局、旅游局的事实和经过。 2、杨某某的供述证实了其公司没有实际与驻马店卫生局、旅游局有业务来往的情况下,为王某某向驻马店卫生局、旅游局开具发票的事实和经过。 以上证据来源清楚,搜集程序合法,经过庭审质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承建工程后,因自己没有开具发票的资格,而予以购买假发票给对方和让有资格的杨某某为自己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共2547700元。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公司没有实际承建工程的情况下,为王某某开具发票共二次,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共1952700元。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已全部退出非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张建玺 审判员 张运岩 审判员 王晓宇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宗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