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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社郊民初字第161号 原告张某某,女,70岁。 委托代理人陈新林,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49岁,系原告张某某的大女儿。 被告刘某甲,女,45岁,系原告张某某的二女儿。 被告刘某乙,女,42岁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社郊民初字第161号
原告张某某,女,70岁。
委托代理人陈新林,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49岁,系原告张某某的大女儿。
被告刘某甲,女,45岁,系原告张某某的二女儿。
被告刘某乙,女,42岁,系原告张某某的三女儿。
被告刘某丙,男,40岁,系被告张某某的儿子。
原告张某某诉四被告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新林,四被告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四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理应对原告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但四被告相互推诿,不愿意尽心尽力赡养原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每年的生活费5627.73元,已发生的医疗费10640.26元及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四被告承担,并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承担原告的护理费200元。
原告张某某举证如下:
1、原告户口薄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
2、从2012年5月以来的医疗费票据,证明自2012年5月以来原告住院花费在新农合补助后为10640.26元。
被告刘某某辩称,愿意由四被告平均承担原告的赡养义务。
被告刘某甲、刘某乙辩称,原告给予被告刘某某很多钱物,要求对该钱物进行计算后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
被告刘某丙辩称,要求对原告给予三被告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钱物进行计算,原告给予三被告多少钱物,就由三被告履行多少赡养义务,剩余均由被告刘某丙进行赡养。
四被告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未举证。
经庭审质证,三被告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无异议,被告刘某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不予质证,本院认证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为原件,并加盖有相关印章,且被告未提出异议,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共生育三女一子,即四被告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原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于2014年5月以来购药及住院经新农合补助后共花费10640.26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每年的生活费5627.73元,已发生的医疗费10640.26元及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四被告承担,并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承担原告的护理费200元。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一种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张某某生病购药及住院共花费10640.26元,应由其四子女即四被告平均承担,即每人承担2660.06元。原告张某某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为了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对于原告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每年的生活费5627.73元即每人每年1406.93元以及四被告每人每月承担原告的护理费200元(即每人每年2400元)的诉求予以准许。为了使老人老有所医,病有所治,原告要求四被告对于其今后的医疗费用在新农合报销后予以平均分摊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辩解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被告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每人向原告张某某支付医疗费2660.06元;
二、四被告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自2014年起支付原告张某某生活费每人每年1406.93元,护理费每人每年2400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费用;
三、原告张某某今后(自2014年7月23日起)的医疗费用在新农合报销后由四被告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各负担四分之一。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四被告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各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明汉
审 判 员  闫进猛
人民陪审员  杨帆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付春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