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72号 罪犯卢忠印,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虞少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忠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于2010年2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2年6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卢忠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6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卢忠印伙同刘明明等人在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打工楼“练歌房”内,对被害人邵某进行殴打并强行把其带到太仓市一出租房内,采取殴打、恐吓的方式拿走邵某身上的银行卡,索要密码后,取走卡内4700元人民币。2009年9月3日2时许,被告人卢忠印伙同他人酒后在虞城县城关镇木兰广场吃夜市时,无故殴打张某某、崔某某、花某某等人,张某某、花某某均构成轻微伤。 罪犯卢忠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卢忠印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卢忠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忠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9月6日起至2014年10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