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86号 罪犯宋清书,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商少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清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8.5元。宣判后,于2010年1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宋清书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8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宋清书在黄寨镇宋王庄一路上遇到被害人赵某、赵某某二人,将二人强奸。后将二人带至宋王庄宋某某家中,对二人捆绑,拘禁六天,并多次将二人强奸。经鉴定二被害人均为轻微伤。 罪犯宋清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能完成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宋清书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清书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清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4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