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宋立功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67号 罪犯宋立功,男,1986年2月20日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小学文化裁定,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6日作出(2010)淮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67号
罪犯宋立功,男,1986年2月20日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小学文化裁定,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6日作出(2010)淮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立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于2010年7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3年2月4日,对其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宋立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3月至同年7月间,被告人宋立功伙同他人在淮郸路上,扒车盗窃作案7次,盗窃尿素、酸酸乳、酒等物,价值33000元。宋立功系本案主犯。
罪犯宋立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被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宋立功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立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立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14年10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宋清书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