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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建良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38号 罪犯程建良,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年11月26日作出(2011)商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建良犯故意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38号
罪犯程建良,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年11月26日作出(2011)商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建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于2011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程建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1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程建良之兄程西战酒后到本村程建义之父程友昌代销店买烟,因故发生争执。程建义赶到后双方厮打,被人拉开。程建良得知后伙同程西战等人到程建义门前挑衅,双方再次厮打。程建良持刀将程建义扎死、程建财扎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罪犯程建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程建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建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建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0年9月19日起至2024年9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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