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22号 罪犯程长景,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1999年10月11日作出(1999)商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长景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于1999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0日,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5年8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月28日,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8月12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程长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3年麦后一天至1997年3月3日间,被告人程长景分别在本村妇女周某某家中、张某某家中、程某家中等地,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奸妇女5人。 罪犯程长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7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程长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长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长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刑期自2001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肖玉学 人民陪审员 李公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