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033号 罪犯聂从祥,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聂从祥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宣判后,于2009年9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聂从祥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5月26日、6月4日,被告人聂从祥等人预谋后,先后3次在枣庄市市中区农联社分别办理了三张金额各为一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将三张承兑汇票变造为金额分别为162万元、262万元、27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经人介绍找到被害人郝某某贴现,共骗取郝某某674万余元,聂从祥得赃款105万元。案发后,共退赃425万元,尚有249万余元赃款未退。 罪犯聂从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聂从祥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聂从祥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聂从祥犯罪情节较重,巨额罚金未缴纳,刑罚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幅度过大,本院予以变更。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聂从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8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肖玉学 人民陪审员 李公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