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鲁秀彬犯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138号 罪犯鲁秀彬,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7日作出(2006)周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138号
罪犯鲁秀彬,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7日作出(2006)周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鲁秀彬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宣判后,于2006年3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09年5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4日,对其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鲁秀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鲁秀彬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盗窃的面包车到沈丘县槐店商贸城北门,将准备上学的被害人李某劫走,向被害人家属索要现金60万元,后得款6万元,李某被解救。鲁秀彬系本案主犯。
罪犯鲁秀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能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鲁秀彬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鲁秀彬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鲁秀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05年3月11日起至2014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肖玉学
人民陪审员  李公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魏二柱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