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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丽与张传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民初字第2042号 原告崔建丽,女,汉族。 被告张传奇,男,汉族。 原告崔建丽诉被告张传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风险提示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民初字第2042号
原告崔建丽,女,汉族。
被告张传奇,男,汉族。
原告崔建丽诉被告张传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风险提示书,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并依法独任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建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传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7月9日被告张传奇急需用钱向原告分三次借款884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因需要向崔建丽借现金8440元,我保证于2012年12月22日全部还清,否则本人愿付一切法律责任,并按借款之日起每月加付17%的滞纳金及利息,借款人张传奇。”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不偿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滞纳金及利息。
原告针对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8440元。
被告张传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及答辩状。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做机械设备生意,被告系原告客户,2012年7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及还款计划一份,我叫张传奇,身份证号,因需要向崔建丽暂借现金8400元整,我保证于2012年12月22日全部还清,否则本人愿付一切法律责任,并按借款之日起每月加付17%的滞纳金及利息,借款人张传奇。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不偿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定借款还款计划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遵循诚实守信的约定,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借款及利息,利息应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至款付清之日止。原告请求滞纳金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张传奇支付原告崔建丽借款84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在本判决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其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治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娄 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