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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常结与黄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民初字第1061号 原告许常结,男,汉族。 被告黄凯,男,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军,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亍亍,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民初字第1061号
原告许常结,男,汉族。
被告黄凯,男,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军,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亍亍,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原告许常结诉被告黄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常结、被告黄凯、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亍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7日20分许,被告黄凯驾驶豫R10W88轿车,沿包庄路区间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南阳市张衡东路包庄路口处时,与原告驾驶皖HC581J轿车追尾,造成原告车辆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一大队作出第201404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修车后,二被告拒绝支付修车费用,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损8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事故认定书证明车辆受损;
2、修车结算清单及发票证明车辆维修费用。
被告黄凯辩称,因事故车辆投有保险,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黄凯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交强险保单、条款及驾驶证各一份,证明原告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辩称:查明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保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2000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诉讼费由被告黄凯承担。
被告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公司对原告举证质证意见为: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对2真实性无异议,但没提供车损、鉴定书、车辆前后境照片。不能证明车辆损失,也不能证明关联性,不应予以赔付。
被告黄凯与对原告举证无异议。
被告人寿财险南阳公司及原告对被告黄凯举证无异议。
被告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在评析部分予以综合评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庭审中陈述、诉辨,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7日20分许,被告黄凯驾驶豫R10W88轿车行驶至南阳市张衡东路包庄路口处时与原告驾驶皖HC581J轿车追尾,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一大队作出第201404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凯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豫R10W88轿车车主为谷金科,事故发生时黄凯借用该车辆。事故发生后被告已支付车主保险理赔款2000元。
本院认为:1、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黄凯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能谨慎驾驶,发生了导致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交警部门已做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凯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故被告黄凯应当对原告受到的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豫R10W88号车在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故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应当在122000元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2、关于原告诉请的车损损失8400元有原告提交的修车结算清单及正规发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综上,原告所受损失8400元应当由人寿财险南阳公司在交强险122000元范围内予以支付。扣除被告人寿财险南阳公司已经支付的2000元,人寿财险南阳公司还应当支付原告许常结6400元,被告黄凯应当向被告支付下余2000元修车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支付给原告许常结保险金6400元。
二、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黄凯支付给原告许常结赔偿金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林峰
审判员  来新群
审判员  李铭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