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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恒信长烽电气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圣泓金属护网浸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民初字第779号 原告襄阳恒信长烽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胜,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重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圣泓金属护网浸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纪新,该公司总经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民初字第779号
原告襄阳恒信长烽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胜,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重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圣泓金属护网浸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纪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襄阳恒信长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圣泓金属护网浸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泓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重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圣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信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17日签订浸塑护网围栏供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预付被告备料款20000元。后被告加工安装完毕,被告给原告出具结算单一份,货款总计70751.8元。因被告未开据发票及护网存在质量问题,截止2010年7月10日,原告尚欠被告货款45715.8元。双方因开发票一事多次交涉,至2013年2月6日,发票仍未开出,原告工作人员多给被告付款29248.2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货款29248.2元;并自起诉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开据70751.8元的商业发票。
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企业代码。被告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原被告于2008年6月17日签订的围栏供销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围栏工程合同关系,周柱系被告的经办人。
2、被告给原告出具工程结算和欠款的单据一份。证明合同总价款70751.80元,截止2010年7月10日原告已付25000元,下欠货款45751.8元。
3、原告的付款单据5份。分别是:2008.7.4日20000元、2010.7.19日10000元、2011.1.27日10000元、2013.2.6日付两笔共计55000元。证明5笔付款加现金5000元共计支付给被告100000元货款,多支付被告29248.2元,被告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被告在法定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对原告所举证据认定如下:证据1、2、3均客观真实,可以做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告支付给被告5000元现金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代表周柱于2008年6月17日签订围栏供销合同,约定黑色浸塑围栏,直径18元钢制作,价格每平方米175元,开据商业发票,安装完毕原告恒信公司验收合格后1个工作日付清全部款项,原、被告均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公章。给原告完成围栏后被告方周柱向原告出具了完成围栏392.8675平方米,单价175.00元,合计68751.80元,另完成围栏改造费用2000.00元,合计70751.80元,当时原告未按约定给被告及时支付围栏款。随后原告分五次分别付给被告2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50000.00元、5000.00元,合计共付给被告95000.00元。其中多支付给被告围栏款24248.20元,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多付的货款29248.2元;自起诉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给原告开据70751.80元的商业发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围栏供销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并给原告出具了计算清单合计70751.80元。原告在付款时分五次支付95000元。原告多支付给被告24248.20元,经与被告交涉,拒绝返还。被告所得24248.20元,无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原告。现被告未返还给原告,原告请求支付利息,应予支持。围栏发票属于标的物外的其他单证,被告应该予以提供。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市圣泓金属护网浸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襄阳恒信长烽电气有限公司24248.20元;并自2014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计算至款付清为止;
二、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市圣泓金属护网浸塑有限公司向原告襄阳恒信长烽电气有限公司开据70751.80元的商业发票。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叶厚献
审判员  娄 炳
审判员  谢海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爱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