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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邓刑一初字第199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4)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邓刑一初字第199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4)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初至2010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任邓州市房产管理局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主管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之便,收受河南省荣园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某所送20000元人民币后,违规为邓州市“书香华府”小区3号楼、4号楼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退还全部赃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陈某、宋某甲、李某某等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系自首,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至2010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任邓州市房产管理局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主管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河南荣园置业有限公司送的20000元人民币后,违规为邓州市“书香华府”小区3号楼、4号楼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退还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户籍证明、邓州市房产管理局党组文件,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邓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处职责,证实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处履行由房管局交办的交易、抵押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受理、审核等职责。
3、邓州市房管局情况说明,证实依照商品房预售的相关法律,工作人员对开发企业所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初审工作人员要到现场看是否符合工程进度,不对该房屋坐落位置是否符合土地证、规划证证载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4、关于“书香华府”3、4号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档案,证实“书香华府”在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上3、4号楼用途性质为住宅,但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上显示地类(用途)是商业、住宅,邓州市房管局于2010年5月25日、9月30日向“书香华府”3号、4号楼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
5、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山东环球置业有限公司更名转让河南荣园置业有限公司办证情况说明、土地使用证,证实原山东环球置业有限公司转让给河南荣园置业有限公司均为商业用途办理。
6、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河南荣园置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占地建房,被邓州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
7、邓州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到案情况。
8、票据,证实张某某将赃款20000元已退至检察机关的事实。
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书香华府这块地是邓州市房产管理局招商引资项目,由山东环球塑业有限公司建液化气站,后来政策变化不再建液化气站了,我们公司与山东环球塑业有限公司共同建房,2009年开始先建的3号和4号楼。城区分局工作人员说我们公司3号和4号楼都建在耕地上,并对我们公司进行了处罚。现在3号和4号楼正在完善土地审批手续。2010年上半年,“书香华府”小区的房子建设到一半时,我们开始着手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我听我女婿陈某说,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过程中,主管预售科的房产交易中心副主任张某某说,以前土地使用证的地类用途商服用地也可以办,现在不能办。陈某还问张某某,想想有什么办法能办。张某某说,邓州市有个楼盘和我们的情况一样,在土地使用证上用手写住宅70年,然后盖上土地局的印章就可以办了。听陈某说这些话之后,我安排我女婿陈某去邓州市土地局办理。陈某去邓州市土地局,回来给我说,这样办理复杂而且时间长。我就安排陈某弄个假土地局印章,来办理这个事,剩下由陈某具体操作。然后一天中午我通过宋某甲请张某某在一起吃饭,我给张某某说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交给他办了。然后又去文化路北段“皇家浴足”洗脚,我给了张某某20000元钱。后来,“书香华府”小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下来了。
10、证人陈某的证言:2010年初,我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过程中,主管预售科的房产交易中心副主任张某某说,以前土地使用证地类性质是商服用地可以办,现在不能办。张某某主任说,邓州市有个楼盘和我的情况一样,在土地使用证上用手写住宅70年,然后盖上土地局的印章就可以办了。我回来给我岳父刘某某说明这个情况后,我岳父刘某某就安排我去邓州市土地局办理。我没有办理,我岳父刘某某就说弄个假土地局印章,涂改土地使用证后加盖假的土地局印章,然后我就去办这个事。随后我拿着盖有假印章的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手续,找张某某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张某某看了我提供的手续后,问土地使用证上的印章是从哪儿盖的,我说是在土地局盖的。然后张某某让我将原件复印一套,我把原件拿上走了。大概一周时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下来了。
11、证人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上半年帮刘某某找张某某办理“书香华府”小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
12、证人宋某乙的证言,证实关于“书香华府”3号楼来申请商品房预售,主管领导张某某通知我们科室,说“书香华府”的材料都齐了,张某某安排我们科到现场去看看。然后我们科里到书香华府的施工现场进行勘察,给张某某和李某某两个主任进行汇报。汇报了之后,领导让我们签署的意见。我们除了勘查现场,我们科对书香华府提交的材料原件进行审查。作为审核人员,我们的工作职责是一是看形象工程是否达到二分之一以上;二是看开发企业提交的“五大件”(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开发企业资质证、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是否是原件,是否齐全。我和张某某、宋千银一块到“书香华府”4号楼看的现场。看“书香华府”盖有工程形象达到二分之一。看后,该楼已达到工程形象达到二分之一以上,我们就回单位,张某某主任说完善手续,然后我和宋千银签经办人的意见。签了之后就报给张某某了。
1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关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程序是受理、审核、许可发证、公示。关于审核工作由经办人员看申请人提供的原件并留下复印件,到施工现场勘查是否达到二分之一高度。同时对施工工地的土地使用证以及土地使用证显示的位置进行大致审核,至于内容的真实性由开发企业负责。
1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09年3月至2010年11月我任服务中心主任期间,主管市场处预售科工作,预售科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我们对土地使用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要加盖有公章,我们就认可。2010年3月份左右一天,“书香华府”小区开发商荣园置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拿着材料找到我,要办理“书香华府”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我看了看陈某提供的这些材料,经核对发现土地使用证上显示的是商服40年,而规划许可证上显示的是住宅,两个证件显示的内容不相符。然后,我对陈某说需要到土地部门对地类性质进行变更。隔有二天左右时间,刘某某通过宋某甲约着一块吃饭,吃了饭之后到文化路北段“皇家浴足”洗的脚。洗了脚之后在房间给了我20000元钱,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又过有二天左右,陈某又拿着材料找到我,其中土地使用证上用手写的变更为住宅70年,并加盖有邓州市土地局的公章,但关于土地使用证上内容有变更,我没有安排人员到邓州市土地局进行过复核,把这些材料复印一套,我让预售科人员把原件和复印件都拿下去,并到“书香华府”工地看现场。然后大概2010年5月份左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出来了。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主管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能自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且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所得20000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周 韬
审 判 员  李志强
人民陪审员  鲁淑桂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卫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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