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丁民初字第67号 原告:聂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自健,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黄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金晓,西峡县重阳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聂某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正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宪本、人民陪审员袁丰浩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8年3月结婚,同年12月9日生一男孩取名黄某乙。多年以来,由于被告不务正业,迷恋赌博,原告稍加规劝,被告即对原告非打即骂。2011年十月份,被告因赌博借别人三万元,生活过的非常拮据,无奈原告父亲借钱把这笔账还了。可是被告不思悔改,2012年正月又欠赌债四万多元。2013年2月26日,被告因欠赌债被债主催逼,被告又强迫原告替他还债。因原告无力替其还账,被告便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父亲听说后赶来劝解,结果也遭被告殴打,原告无奈于同年8月离家出走打工。因债主上门逼债,被告竟把原被告位于县城袁寨的二室一厅商品房卖了偿还赌债。被告却把怨气撒到原告身上,天天给原告打骚扰电话,对着话筒谩骂,发威胁短信,甚至到原告打工的门店砸原告摩托车,谩骂一通了之。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被告迷恋赌博不属实,被告平时打麻将属实,但玩的不大,不属于赌博。被告也没有打过原告。2013年3月,原告父亲听说被告来赌,下来到县城劝被告,被告不想见他,后在袁寨小区门口家家乐超市外碰见,是她父亲打伤被告。原告说借他父亲30000元属实,但不是为还赌债,借钱是为生活开支,后被其父亲逼着还这三万元,被告才把商品房卖了。原告离家,被告不清楚为啥,她是从2013年9月因商品房卖后,才住到皇都小区她兄弟家。原、被告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8年5月12日在西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2008年12月9日生一男孩,取名黄某乙,现随被告父亲生活。后因被告赌博,双方因此生气,时而打架。2013年夏,原告在县城北环路方城杨记烩面馆打工,一天夜里,被告到原告打工的烩面馆,要求原告回家,原告不回,被告即拖着原告将原告顺地拖到店外面。2013年8月,原告将其嫁妆拉回娘家。2013年9月,原告住进其弟家生活,仍在县城打工。今年以来,被告给原告打电话,要求原告回家,原告不同意,被告即威胁、谩骂,并发短信谩骂。 另查:被告患有股骨头坏死,2014年5、6月份,被告住院治疗,原告给被告部分现金,帮助被告治病。 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婚姻证明、原告提供的光盘录音、照片及证人吴某某当庭作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并生育一子。后因被告赌博,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因还账,将位于县城袁寨小区的商品房出卖,造成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原告也离家独自在县城打工。但今年5、6月份,被告因股骨头坏死住院治疗,原告仍给被告钱帮助其治病,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称因治病欠外债24000余元,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聂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聂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正伟 审 判 员 曾宪本 人民陪审员 袁丰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