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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君利诉联通公司,展图公司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源民一初字第157号 原告刘君利,女,28岁。 委托代理人赵绍虎,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负责人潘中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宏伟,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源民一初字第157号
原告刘君利,女,28岁。
委托代理人赵绍虎,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负责人潘中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宏伟,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东亚,该公司人事部副经理。
被告漯河展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姬广丽,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霄艺,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君利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漯河分公司)、被告漯河展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刘君利不服漯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漯劳人仲裁字(2014)102号裁决书,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而被告展图公司因不服上述裁决书已于2014年9月4日先行向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进行审理,并应当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故本案应予终结。原告刘君利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以展图公司为原告的(2014)源民一初字第156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一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刘君利
审判员  王新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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