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源民二初字第174号 原告吕素华,女,回族,1963年8月5日生,住漯河市源汇区柳江小区37号楼3单元2楼东户。 被告狄长安,男,回族,1958年8月6日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团结路49号。 原告吕素华诉被告狄长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后,发现原被告已于1996年6月6日经源汇区法院调解离婚,且被告狄长安已于1998年12月21日与案外人马杰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身份关系纠纷引起之诉讼,原告吕素华向本院起诉时与被告狄长安并不存在婚姻关系,故吕素华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吕素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笑寒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颜利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