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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晓宁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632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晓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4)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晓宁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632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晓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4)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晓宁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艳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晓宁及其辩护人巴海伟、姜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郑晓宁驾驶一辆悬挂假车牌号的香槟色雪佛兰轿车,行驶至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路与霸陵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时,被民警查获。当民警对该轿车后备箱进行检查时,郑晓宁弃车逃跑,后民警在该车后备箱一纸袋内查获大量疑似毒品物质,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共重83.6克。2013年12月29日、2014年1月2日、1月5日均有多人向郑晓宁联系购买毒品。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晓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郑晓宁的供述,证人米某某、师某某、付某、贠某、黄某、刘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周某某、丁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辩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住宿明细单,郑晓宁驾驶的雪佛兰轿车行车轨迹光盘,接受证据清单,租赁合同,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手机短信内容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手机通话记录,物证照片,被告人郑晓宁毒品尿检的结果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郑晓宁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上缴毒品单据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晓宁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晓宁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晓宁系犯罪未遂,应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郑晓宁认罪态度较好,有犯罪未遂情节,悔罪之意较深,可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证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晓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24年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塑料吸管二根、玻璃壶状物品一个、电子秤一台、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菅卫华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佘萌萌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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